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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半岛台区人民政府

2024-02-13 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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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根据食品安全检测制度把食品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半岛,饮料,方便食品半岛,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半岛,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半岛,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半岛,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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