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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或将不罚!打假王王海放出风凉话:过期吃半岛不死人!废除保质期规定吧

2024-02-19 02: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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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近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写道:“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销售过期食品可能免于处罚”。

  “建议全国人大取消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法律法规,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废除保质期规定!”

  原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近日发布了一则《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也就是说,此意见若最终未加修改并予以通过的话,以后满足规定其中条件的“过期食品经营行为”半岛,将不会再被处罚了半岛。

  在这个征求意见中,主要有两大类情况,规定了经营过期食品可以不予处罚:一是首次违法行为;二是轻微违法行为。且这两种情况下的“不罚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或如实提供合法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在《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通过之前,可以说,食品乱象频仍,特别是此法出台前震惊国人的所谓“奶粉事件”,更是催生此法出台的一大重要推手。

  当时的公众及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在面对食品问题时,显然都有一大共识,就是一定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管严罚——人们经常会言及:要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就是对此的侧证。

  还比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的当天,当时总理说出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必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 、“总而言之,要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让处罚真正发挥‘震慑’作用,让恶意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等重话。

  此后,牵涉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像“零容忍”、“罚到倾家荡产”等言,可以说是风行于网络与人心,如此高压之势与依法监管体系的逐步形成,也让我们的食品安全形势大有改观,公众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有信心了半岛。

  不过,随着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体系的出台,以及监管执法部门对于这些法规的实施,加之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包括公众、经营者及监管者都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以及首次违规的较轻行为情况,也开始形成了“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实践结论之共识。

  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此次的意见征求,这也就包括了“经营过期食品若符合一定要求和条件,或将在未来不予处罚”的条款出现。

  如此意见的出台,显然也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执法监管实践及现实环境所需相契合,也与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统一。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半岛,“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那么,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中,所称的“经营过期食品不罚的5项条件”,到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呢?——显然,这仍处于向公众和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也就说,此意见还未有定论。

  在此,且“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测”一下:据笔者所知,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们,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及执法监管局面,其实职业打假人想找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普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漏洞”之难度也越来越大。

  而像类似“食品过期”这样的较小、较轻违法行为半岛,在未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中,最低能达到“一袋过期方便面,都可以最少处罚2000元”的程度,而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做法则是:一方面往往先行与过期食品经营者“协商”,以期获得较高额度的私下赔偿;另一方面,至少也可以通过明面上的举报,仍能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而如果通过了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轻微或首违不罚的条款,也就相当于断了这些“职业打假人”很大一个“知假买假后获得高额回报”的重要渠道!

  当然,仍不得不承认,在中国食品安全越来越进步的成绩中,不可否认的一点,就是也有这些“职业打假人”做出的相应推动性贡献,他们也因此获得了公众最为朴素感情的全力支持。

  同时,另一方面也是不可否认,那就是在职业打假行为中,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一大隐患也是现实性存在!——那就是很多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后,首要选择的解决之道,大都是与相关经营者私下接触,要求获得远大于法定赔偿的巨大数额,这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涉嫌“敲诈勒索”了!

  所以,我们看问题时,还是要一分为二,比如,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向与负面效应,都应看到并重视。再比如,这次的所谓“经营过期食品不罚”之规定,都应看到其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并在法规的制订与实践中得以验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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